
王先兵律师,宜昌当阳律师,现执业于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般情况下,人们在签订合同之前,通常会收取一定的定金,来作为合同订立的保障,而对于定金的收取肯定是需要有收据来证明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合同定金收据内容包括什么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般说来,定金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三项主要内容:
定金的交付期限可以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前的任一时间,但不能迟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担保法》第 91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其超过部分为无效。
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定金罚则的适用。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写明定金罚则的,也必须注明一方当事人所预交的款项为定金。如未写明;定金;字样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担保法解释》第118条也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须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当事人之间虽有交付定金的约定,但并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不能使用定金罚则,因为此时尚不能确认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2、主合同须为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如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即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将收受的定金返还给交付方。双方应当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
3、须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实。不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本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
那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这时是否可以同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呢答案是不可以。因为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其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合同法》第116条明确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时,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形式。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合同定金收据内容包括什么的内容,由此可知,合同定金收据内容包括定金的交付期限、定金的数额,交付定金的方式,属上日期即可。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就是为了保障对方能够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把债务人的财产留置,到期不偿还债务的,可把留置的财物进行变卖和拍卖获取所得的价款,抵押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抵押权
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将房子抵押给银行,在还不起债时,银行享有对房子拍卖后钱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将汽车送到修理厂修理,到期不付款,修理厂有将汽车留置的权利。
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1、成立条件不同
抵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则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留置是法定担保,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
2、实现方式不同
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可见,留置权的法律强制性要比抵押权强得多。
3、抵押物性质不同
留置担保的是动产,抵押担保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担保的是动产和权利。
4、优先效力不同
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因此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留置的留置物只能是动产,通过留置动产,到履行债务期间仍然不履行债务的,可通过转移占有的方式把动产变卖折价,偿还债务,而法律对于留置权的规定也较为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