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王某向甘肃省敦煌市某单位讨要工程欠款长达8年之久,一直没有进展,近期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
现年60多岁的王某,是甘肃某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的经理。2002年,他承包了敦煌市某单位Ⅰ标段工程。该工程于2003年8月26日竣工。竣工后经结算,敦煌市某单位欠王某工程款约300万元。8年来多次讨要,对方找各种理由推诿不付。2008年6月,王某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讨账。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调解此案过程中,王某及其代理律师向办案法官提出,必须在调解书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否则不同意调解。办案法官询问是否有法律依据,代理律师出具了张掖中院《关于在民事调解书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的意见》的文件,省院法官合议后认为可行。最终,王某以放弃124万元为代价,与上诉人敦煌市某单位达成调解协议:敦煌市某单位于2012年1月15日前,向被上诉人王某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683516.10元,如未履行,则应向王某另付50万元违约金。此“另付50万元违约金”即为“督促履行条款”。面对即将支付50万元违约金的强大压力,敦煌市某单位拿着调解书,专门向敦煌市政府作了汇报。敦煌市政府高度重视,为不承担50万元违约金,当天就通知市财政局将所欠工程款拨划到敦煌市某单位的账户上。
2012年1月17日11时30分,敦煌市某单位如数将1683516.10元支付给王某,一起长达8年之久的欠款纠纷就此画上句号。作者/高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