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男子抢劫独行女
三名男子,把目标盯在了夜晚独自在路上行走的女子,拦截后将女子拽上偷来的面包车实施抢劫,并逼迫受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巩义警方通过案发现场和道路上的监控,先后将三名嫌疑人抓获。1月12日上午,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巩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6年12月15日晚上9点30分左右,巩义市回郭镇19岁女孩孙某,独自步行回家。走到家门口附近,一辆银灰色面包车突然驶到她面前停下。从车上下来一名男子,强行将其拽到车上,孙某拼命挣扎却无济于事。在车上,三名陌生男子用刀逼着,将其随身携带的银行卡、手上戴的戒指抢走,并逼她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后,又带着她到回郭镇建设银行ATM机上,将其卡内的300元现金取走。得手后,三名男子丢下她开车逃走。
接到孙某的报案后,巩义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专案组以案发现场为中心向周围辐射,调取道路上的公共、私人监控录像,开展视频追踪研判。通过对受害人回访,民警勾画出了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就在全力追查三名劫匪时,他们从郑州警方获悉,12月15日凌晨1时,在郑州农业路与东明路交叉口高架桥下,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抢劫案。12月20日凌晨1时许,在郑州又有一名女子被三名劫匪用同样的方法实施了抢劫。受害人描述的犯罪嫌疑人特征,与之前两起案件的嫌疑人特征极其相似。巩义警方决定与郑州警方联合并案侦查。
为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专案组先后到郑州、偃师等地,进行秘密走访排查。从监控中民警发现,在案发现场,嫌疑人作案使用的是一辆牌号为豫AE508N的面包车。经过调查后发现,该车牌是套用其他车辆的。
在查找该车的行动轨迹时,民警发现去年12月15日凌晨案发前,曾有一辆牌号为豫A3P93M的白色越野车,与可疑面包车上的人有过接触。经查证,该车的车主是家住郑州市区的荆某超。此人以前曾因抢劫受到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有重大作案嫌疑。
巩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长孙晓东、教导员李朝阳,带领专案民警蹲点守候,今年1月7日凌晨3点,他们发现荆某超从外面回家。等到其家中的灯熄灭后,民警立即破门而入,将上床睡觉的荆某超当场抓获。在他的供述下,办案民警连夜赶赴洛阳偃师,并在第二天凌晨和第三天早上,将赵某生、何某卫两名嫌疑人抓获归案。当日凌晨被抓时,三人刚在郑州二七区侯寨南四环罗沟村立交桥下,对25岁的田女士实施了抢劫,逼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从ATM机上取走了1万元现金。(来源:凤凰网)
多次实施抢劫现已被刑事拘留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